2022年第22号法令在土地局设立了房地产投资基金专门登记册,并列明入册条件:有效牌照、不动产资产不低于 AED 180,000,000、未被暂停交易,以及 AED 10,000 的登记费。入册基金可在适用于非本国国民的限制之外持有产权,且买入时按 2% 计费,而非通常的 4%;卖出时则按常规费率。以下依据迪拜立法门户的官方文本梳理。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2年第22号法令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个数字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投资建议:是否适用于某一具体基金,由土地局判定。
个人买家在迪拜面对两条简单规则:只能在列明的地块上持有产权,过户要付 4%。而房地产投资基金适用另一套制度,它同时改变了这两条。
文件是 2022年第(22)号法令《关于核准授予迪拜酋长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若干特权》,于2022年7月7日颁布。
土地局的专门登记册
第4条设立了专门的 Real Estate Investment Funds Register,由土地局保有。这是其余一切的钥匙:法令的特权不给「基金」这一泛称,而只给入册的基金。
入册的四个条件
**第5条(a)**列出要求,其中三项可从外部核验:
| 条件 | 法令规定的数值 | 法条 |
|---|---|---|
| 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牌照 | 必备 | 5(a) |
| 不动产资产 | 不低于 AED 180,000,000 | 5(a) |
| 金融市场状态 | 未被暂停交易 | 5(a) |
| 登记费 | AED 10,000 | 5(a) |
一亿八千万迪拉姆这道门槛,正是零售投资者与本制度适用主体之间的分界线。它写在法令本身,不是我们从实践中推断的。
第一项特权:基金可以在哪里持有
第8条允许入册基金在为此指定的区域内,超出适用于非阿联酋国民的限制取得所有权与长期权利。
对照一般规则:非本国国民的自然人只能在逐一列明的地块上持有产权,且形态有三种——无期限所有权、用益权、不超过99年的租赁。一般规则见2006年第3号条例一文,权利形态本身见此文。
第二项特权:入场费减半
第10条规定基金交易的费率,要害在于不对称:基金买入的成本是其卖出成本的一半。
| 交易 | 按市场价值计费 | 法令规定由谁承担 | 法条 |
|---|---|---|---|
| 基金买入房产 | 2% | 除另有约定外,由卖方与买方平均分担 | 10 |
| 出售基金持有的房产 | 4% | 除另有约定外,由卖方与买方平均分担 | 10 |
| 基金登记用益权或长期租赁权 | 2% | 由业主或出租人与承租人或权利人平均分担 | 10 |
| 用益权或长期租赁权的转让 | 4% | 由基金与新承租人或权利人平均分担 | 10 |
「unless otherwise agreed」出现在每一行:法令设定的是默认分担,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对照,个人买家的常规过户费由什么构成,见另文。
第三项特权:可以实物出资
第13条允许以房产实物向基金出资,并对每宗转移的房产设定固定费用 AED 50,000,而非按价值比例收取。对于高价值资产组合,这与按比例计费是完全不同的算术;对于低价值资产则相反。
投资者该如何读
- 这是定向制度,不是行业制度。 特权属于入册基金,而不是任何购买房产的公司。
- 入场门槛是明写的数字。 AED 180,000,000 的不动产资产是入册条件,不是市场基准。
- 入场有优惠,出场按常规。 买入 2%、卖出 4%,意味着该制度让建仓更便宜,而不是让转售更便宜。
- 费用分担是默认而非既成。 「除另有约定外平均分担」是一个谈判点。
- 实物出资的算法不同。 每宗固定 AED 50,000,只有代入真实数字才能与比例费率比较。
本文不主张什么
- 入册基金可以在任何地方持有产权。 第8条说的是指定区域以及超出对非本国国民的限制,而不是不存在地域规则。
- 任何税务后果。 该法令涉及土地局费用而非税收;房地产增值税见另一主题。
- 登记册中的基金名单。 登记册由土地局保有,我们不予复制。
- 申请流程与办理时限。 我们未从法令中引用这些,因为本文只梳理了条件与费率。
- 任何收益率。 本文没有一个关于收益的数字:它讲的是费用与准入条件。
来源
- 2022年第(22)号法令《关于核准授予迪拜酋长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若干特权》 — 迪拜立法门户:第4条(土地局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登记册)、第5条(a)(四项入册条件,含不动产资产不低于 AED 180,000,000 与 AED 10,000 登记费)、第8条(在指定区域内超出对非本国国民的限制持有产权)、第10条(2% 与 4% 费率及除另有约定外平均分担)、第13条(房产实物出资,每宗 AED 50,000)。颁布日期 2022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