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1号法律一次替换了家族财产法的四个条文。对所有人而言最要紧的是:契约的有效要件由六项增至七项——新增在经济与旅游部登记册中登记,未登记则契约无效。仲裁庭不再是「由酋长日后组建」的未来机构,而已有名称与设立依据。管理人的权限由七项增至十项,其中新增的一项是取得出租家族不动产所需的批准。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4年第21号法律与2020年第9号法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第2、6、17、23条的两种版本均已阅读并逐行比对。门户注明英文版为译本,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安排以其自身文件为准。
家族财产契约是一件少见的工具:它让家族以不可分份额持有财产,并事先约定由谁管理。我们曾依2020年第9号法律的文本作过梳理。此后,其中四个条文已被替换。
该文件为 Law No. (21) of 2024 Amending Law No. (9) of 2020 Regulating Family Property in the Emirate of Dubai,由迪拜酋长于2024年9月4日颁布,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1条替换原法第2、6、17、23条。以下是对照两种版本后真正发生的变化。
一、有效要件增至七项
这是最实际的变化:不符合第6条的契约无效。
| 要件 | 此前(2020) | 现在(2024) |
|---|---|---|
| 各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 是 | 是 |
| 共同经营或共同利益 | 是 | 是 |
| 各合伙人份额在契约中确定 | 是 | 是 |
| 各方拥有标的财产或有权处分 | 是 | 是 |
| 依2013年第4号法律经公证认证 | 是 | 是 |
| 在经济与旅游部登记册中登记 | — | 是 |
| 契约不违反公共秩序 | 是 | 是 |
新要件的原文如下:
「The Family Property Contract must be registered in the designated register maintained by the Department of Economy and Tourism (the "DE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cedures and rules approved by the DET Director General.」
「家族财产契约须按经济与旅游部总干事核准的程序与规则,在该部设立的专门登记册中登记。」 — 2024年第(21)号法律替换后的第6条
修订前,仅经公证即可。如今契约有了第二个必须的去处——一个部门登记册,而且并非由土地局保管,尽管契约标的往往是不动产。凡在土地局寻找「家族契约登记册」者,值得记住这一点。
二、仲裁庭不再是未来机构
在2020年的版本中,定义更像一个承诺:
「Tribunal: A special tribunal formed by the Ruler to settle 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Family Property Contracts.」
「仲裁庭:由酋长组建、用以裁断家族财产契约所生一切争议的专门仲裁庭。」 — 2020年第(9)号法律第2条
在2024年的版本中,该机构有了名称与设立依据:迪拜酋长国家族企业与家族财产争议解决仲裁庭,依2023年第14号行政决定组建。这不是修辞:读旧版本的人无从判断该机构是否存在。
这是我们依原始文本逐个整理的门中的第六道:租赁纠纷解决中心、烂尾项目特别法庭、经纪协议委员会、房产交易支票法庭,以及DIFC 与迪拜法院管辖冲突委员会。
家族财产本身的定义在构成上未变:动产与不动产、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商标,以及作为契约标的的其他权利。工业产权各项的措辞略有不同,但类别相同;「家族」仍包括配偶以及四等以内的血亲与姻亲。
三、管理人现有十项权限
由七项增至十项。新增:
- 提出投资机会与项目,以促进家族财产增长(新的第一项);
- 以家族财产代表身份开立并管理银行账户;
- 就利用家族财产的相关活动,向主管政府部门取得执照、许可与批准;
- 取得使合伙人得以出租并管理家族财产项下不动产的批准。
扩大之处:
- 代表权:由「对第三人」扩为「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第三人」;
- 请求仲裁庭将某合伙人除名并将其份额出售予其他合伙人的事由:由「违反本法与契约所定义务」扩为「违反本法、酋长国现行其他法规或契约」。
清单的框架也变了:旧版本授予权限时称「不影响契约的规定」,新版本则为「除契约另有约定外」。该清单如今读作一套可由契约变更的任意性规则。
四、争议条文变短了——这需要谨慎
旧的第23条同时描述机构与其组建:仲裁庭由酋长决定,从法律、金融与家族企业管理领域的专家中组建;就此类争议在酋长国内享有排他管辖;组建决定规定成员任命程序、职能及其裁决的法律效果。
新版本很短:在遵守2023年第14号决定第3条的前提下,仲裁庭依其采用的程序与规则审理一切因家族财产契约而生的争议。
替换后的第23条中没有关于排他管辖的表述。 2023年第14号决定第3条说了什么,我们未曾阅读,因此既不主张排他性得以保留,也不主张其已被取消:那是该决定文本的问题。
我们在此不作的断言
- 2023年第14号组建决定的内容。 从法律中我们只知其名称,以及第23条援引其第3条。
- 在经济与旅游部登记册登记的程序、时限与费用。 法律将其交由该部总干事核准的规则;我们未曾阅读,也不引用任何数字。
- 2024年9月4日之前所订契约的命运。 第21号法律未设过渡条款,我们不会臆造。
- 序言所列联邦文件的内容 ——2022年第37号家族企业法、2023年第31号信托法,以及2022年第45号关于迪拜家族企业中心的法令。它们仅作为颁布依据被援引,其规则我们不作引述。
- 2020年第9号法律的其余条文。 本法仅替换第2、6、17、23条;十五年期限、由三分之二任命管理人以及份额的优先受让,另见依2020年文本的梳理。
来源
- Law No. (21) of 2024 Amending Law No. (9) of 2020 Regulating Family Property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由迪拜酋长于2024年9月4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施行;替换第2、6、17、23条(第1条);替换后的第2条以2023年第14号行政决定界定仲裁庭,并界定四等以内的家族;替换后的第6条列七项要件,含依其总干事规则在经济与旅游部登记册登记,以及依2013年第4号法律经公证认证;替换后的第17条列管理人十项权限,含提出投资项目、银行账户、取得执照与批准、出租不动产的批准、对司法与政府部门的代表权,以及扩大后的除名事由;替换后的第23条援引2023年第14号决定第3条;序言援引2022年第37号与2023年第31号联邦法令、2013年第4号公证人法、2021年第20号经济与旅游部法及2022年第45号法令。
- Law No. (9) of 2020 Regulating Family Property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被替换条文的旧文本:第2条将仲裁庭表述为由酋长组建的机构;第6条为六项有效要件;第17条为管理人七项权限及「不影响契约的规定」之措辞;第23条为由酋长决定从专家中组建并在酋长国内享有排他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