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6号法律适用于酋长国的全部区域——包括特别开发区与自由区,并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明确列入其中。它还赋予2021年3月13日核准的《迪拜2040城市总体规划》以法律地位:该文件被确定为酋长国的结构规划,在与框架规划或导则冲突时优先适用。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任何开发工程。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3年第16号法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条款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门户注明英文版为译本,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地块与具体许可以其自身文件为准。
买家很少读城市规划法规——这其实是个疏忽:正是它决定你家旁边能建什么、由谁批准、以及规划变更时会发生什么。2023年,迪拜的这一框架由一部法律重写。
文件是 2023年第(16)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的城市规划》,于2023年7月7日颁布。第24条载明:本法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后施行。
适用范围:没有哪个区被排除
第3条回答了通常最易生疑的问题: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apply to: 1. all areas within the Emirate, including Special Development Zones and Free Zones, such as the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and 2. all individuals and public and private entities performing development works in the Emirate."
「本法适用于:一、本酋长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包括特别开发区与自由区,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二、在本酋长国实施开发工程的全体个人以及公共与私营实体。」 — 2023年第(16)号法律第3条
自由区不是以概括表述带过,而是举了例,且所举之例正是 DIFC。在别处我们见过相反的安排:处理停工项目的特别法庭明文排除DIFC辖区内的房产——见我们对2020年第33号法令的解读。规划框架的构造不同,这一区分值得记住。
「迪拜2040」不是宣传册,而是结构规划
第11条把一份广为人知的文件移入法律层面:
"As of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Law, the Dubai 2040 Urban Master Plan approved on 13 March 2021 will be deemed the Structure Plan of the Emirate."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2021年3月13日核准的《迪拜2040城市总体规划》视为本酋长国的结构规划。」 — 2023年第(16)号法律第11条
第10条说明何为结构规划:它是统辖本酋长国规划领域的综合性战略文件,是编制框架规划、指导编制导则、以及确立审定许可申请与签发总体规划许可之基本原则的依据。
由此产生第12条的实务效果:结构规划的政策、战略与目标同框架规划或导则相冲突的,以结构规划为准。这是位阶规则,而非宣示。
规划多久复审一次
第13条给出了规划图变化的节奏:
| 文件 | 复审周期 | 由谁复审 |
|---|---|---|
| 结构规划 | 自核准之日起至少每 10 年 一次 | 迪拜市政厅 |
| 框架规划 | 自核准之日起至少每 5 年 一次 | 市政厅与各主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
每次复审须形成载有建议的报告,提交城市规划最高委员会。第c款另设弹性:修订认定为实质性与根本性的,可随时提出。
第14条设了双重锁:对结构规划或框架规划的任何修订,非经委员会核准并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批准,不生效力。
无许可,不动工
第17条写成直接禁令:任何人未事先取得许可——总体规划许可、规划许可或总规编制许可——不得在本酋长国实施开发工程,亦不得容许他人实施;实施时须遵守现行法规与所获许可的条件。
第18条补上开发商在实务中才学到的一点:市政厅可在许可中加入附加要求——关于相邻场地工程的协调、公共空间与共用服务的提供及其使用条件、自然保护区的保全,以及对导则的遵守。
自由区:自行发证,但必须对表
第8条描述了这一平衡。监管特别开发区或自由区的机关自行签发许可——但须:将总体规划许可申请转交市政厅,以确认其与结构规划及框架规划相符;将实质性影响已核准总体规划的规划许可申请一并转交;并向市政厅提供其所签发全部许可的数据。发生冲突时,该机关与市政厅协调解决或达成折中方案。
航空另有例外(第9条):本法之适用不妨碍迪拜航空城机场规划、设计、实施与建设主管机构的职能,但其发展规划须与结构规划相符。
对规划者的决定不服,去哪里
第19条设立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去处:由城市规划最高委员会决议设立一个分委员会——城市规划申诉委员会,受理对市政厅与各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作决定与措施的申诉。该决议同时规定提交与审结的时限、程序及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谁记录违法
第21条赋予市政厅与自由区机关的指定人员司法警察资格以记录违法:可进入并查验机构及其设施、查阅记录、以传统或电子方式记录违法、制作违法笔录,必要时请求警方协助。
⚠️ 罚款与规费我们不在此刊出
第20条的写法使法律本身不含数字。许可签发的规费依现行法规收取,即依另行的收费文件。而构成违法的行为及相应处罚与措施,由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单独决议确定。
我们未读过该决议,故既不列金额,也不作「违法↔罚款」的对应。在此照搬转手或过时来源的数字,恰是我们所要避免的:把未经核实之物充作规则。
旧规则还留下什么
第23条把过渡处理得诚实且无缝。其他任何立法的规定,在与本法抵触的范围内废止。此前有关城市规划的决议、细则与规章,在不与本法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新的取代性规定出台。依2021年第18号执行委员会决议设立的最高委员会,继续行使其职权及本法赋予的职能,直至依法重新组建。
这与买家何干
从条文可见三条关联。其一:地块上能建什么由规划决定,而非由合同决定,且规划按第13条的时间表复审。其二:外国人的所有权与逐一列名的地块绑定,那是另一套框架——2006年第3号永久产权区域细则。其三:规划项目可能整体影响地块,届时启动为公共利益的征收机制并涉及对建筑物的补偿。
本文不主张什么
- 《迪拜2040》总体规划本身的内容。 法律赋予其地位,但并未转录;其指标与分区属另一份文件,本文不予转述。
- 规费与罚款的数额。 法律中没有;它们在我们未读过的另行文件中。
- 导则与框架规划的内容。 法律规定的是其通过程序与位阶,而非其文本。
- 最高委员会当前的组成与议事规则。 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决议确定;我们不引用此类决议。
- 申诉处理实践。 分委员会由法律设立,但其时限与程序出自我们未见过的委员会决议。
来源
- Law No. (16) of 2023 Concerning Urban Planning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第3条(适用于全部区域,含特别开发区与自由区,并明文包括DIFC;适用于所有实施开发工程者)、第4条(六项目标)、第5条(设立城市规划最高委员会)、第7条(主管机关的职责,含向统一地理空间数据库供数)、第8条(自由区许可与对市政厅的强制对表)、第9条(迪拜航空城)、第10条(结构规划作为依据)、第11条(2021年3月13日核准的《迪拜2040》视为结构规划)、第12条(冲突时结构规划优先)、第13条(复审:结构规划10年、框架规划5年)、第14条(修订经核准与批准方生效)、第15条(编制与修订程序,含与开发商、土地所有权人及社区的协商)、第16条(导则不得与结构规划冲突)、第17条(无许可不得实施开发工程)、第18条(许可中的附加要求)、第19条(城市规划申诉委员会)、第20条(规费依现行法规;违法与处罚由单独决议确定)、第21条(记录违法与查验的权力)、第23条(废止抵触规定;此前文件在不抵触范围内继续有效)、第24条(公布后90日施行)。颁布于2023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