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迪拉姆不是酒店的税,而是向客人按每个入住之夜收取的费用:依设施类别从7至20迪拉姆,度假屋亦在其列。同年的一份修订将其封顶为连续三十晚,2020年的规则则说明了夜数何时归零。设施须在次月十六日前上缴、记录保存五年——而它自己的账册即被视为对它不利的证据。
已于 2026-09-16 依官方来源核验:2014年执行委员会第2号与第10号决议、2020年第2号行政决议的文本均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归属于本酋长国最高立法委员会。附表一与附表二系逐行比对门户PDF版本核实,而非转述。门户声明英文版为译本,如有歧义以阿拉伯文本为准。门户未印出"现行有效"状态——计算前请向主管部门核实。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这个缺口我们点名过三次:在分时度假的分析中,随后在酒店类设施规费与度假屋一簇中——"旅游迪拉姆我们尚未读过"。现在读了。而首先显现的是:只读基础版本并不够——其第3条在颁布两个月后即被替换。
三份文件,而非一份
| 文件 | 作用 |
|---|---|
| 2014年第2号决议 | 设立该费;附表一为金额,附表二为16项违规 |
| 2014年第10号决议 | 替换第3条:封顶为连续三十晚 |
| 2020年第2号行政决议 | 计算规则;不设自身金额,援引第2号 |
基础决议于2014年1月24日颁布,2014年3月31日生效(第13条)。修订则于2014年3月27日颁布——比基础决议生效早四天。因此三十晚上限实际上自第一天起即适用,而未含该上限的版本几乎从未真正施行过。
2020年规则由主管部门总干事于2020年1月7日颁布——与我们分析过的度假屋细则同日、同一人签发。该规则不设金额,而是直接援引第2号决议:这是我们从文件中掌握的、其费率表仍为金额来源的最新佐证。
收多少:十一个类别
该费按每间已入住客房每晚收取:
| 设施类别 | 每晚费用 |
|---|---|
| 五星及以上酒店或度假村 | 20迪拉姆 |
| 四星酒店或度假村 | 15迪拉姆 |
| 三星酒店或度假村 | 10迪拉姆 |
| 二星酒店 | 10迪拉姆 |
| 一星酒店或经济型酒店 | 7迪拉姆 |
| 酒店式公寓 luxury | 20迪拉姆 |
| 酒店式公寓 deluxe | 15迪拉姆 |
| 酒店式公寓 standard | 10迪拉姆 |
| 民宿 | 7迪拉姆 |
| 度假屋 luxury | 15迪拉姆 |
| 度假屋 standard | 10迪拉姆 |
此处酒店式公寓的类别与17/2013号法令第7条所设的 luxury / deluxe / standard 相同。但就度假屋而言,两份文件的命名并不一致:本表写作"luxury"与"standard",而2020年细则将此类物业分为deluxe与standard。我们按各自文件的原样列出两种写法,并不将二者相互对应——我们所读的来源中并无此种对应。
上限:连续三十晚
经修订的第3条为:就每个入住之夜向客人收取该费,最多连续三十晚。2020年规则予以确认,并补充了计数机制:
- 一夜自办理入住完成时起算,至设施指定的时间或退房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主要客人退房时计数归零,即使同行者仍在;
- 在同一设施内更换房间不中断住宿;
- 设施类别变更时,费用按当前类别逐夜重新计算。
缴付人为占用客房的主要客人,与由谁预订无关。唯一的豁免是:在同一物业值夜班的设施员工,以及设施的业主。
设施必须做什么
基础决议第4条篇幅不长,但其中两点值得再读一遍:
- 所收款项须在收取之次月十六日前上缴迪拜旅游及商业推广公司;
- 该费的账册与记录须保存至少五年,并向主管部门人员开放查阅;
- 须告知客人该费,并在发票中单列;
- 客房入住与所收费用的月度报表须于费用到期时报送;
- 年终账目须经审计,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六个月送交主管部门。
同条(b)款:由设施自身编制的记录与报表,被视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此处的申报不是形式,而是日后争议的材料。
逃缴以清单方式定义
第6条不留解释空间:逾期不缴、未向客人收取、缺少账册、未提交经审计账目、篡改数据、妨碍检查——以及任何其他被认定为逃缴的行为。
罚款:按比例,而非定额
| 违规行为 | 罚款 |
|---|---|
| 未在期限内缴纳该费 | 未缴金额的10%,最低1,000迪拉姆 |
| 未向客人收取该费 | 未收金额的10%,最低1,000迪拉姆 |
| 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信息 | 15,000迪拉姆 |
| 未按期提交经审计账目 | 5,000迪拉姆 |
| 妨碍审计、检查或收缴 | 5,000迪拉姆 |
| 收取超出规定的金额 | 5,000迪拉姆并上缴多收部分 |
| 由未持牌审计师审计账目 | 3,000迪拉姆 |
| 未告知客人或未在发票中单列 | 1,000迪拉姆 |
| 延迟报送月度报表 | 1,000迪拉姆 |
前两行的机制与其余不同:罚款是欠缴额的一个比例,而1,000迪拉姆的下限使小额逃缴不会比诚实更便宜。
三套制度并置:哪一套封顶最低
至此旅游板块的三份金额文件均已读毕,监管者的分量取舍清晰可见:
| 制度 | 再犯封顶 |
|---|---|
| 酒店类设施,48/2014 | 500,000迪拉姆 |
| 度假屋,49/2014 | 100,000迪拉姆 |
| 旅游迪拉姆,2/2014 | 50,000迪拉姆 |
旅游迪拉姆的封顶是三者中最低的——这也在情理之中:该费本身金额不大,处罚按欠缴额而非营业额衡量。除罚款外,主管部门可将设施或其一部分关停最长三个月,或永久关闭。
申诉:自获通知起十五日内向总干事提交书面申诉;委员会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第9条)。
看似不该适用、实则适用之处
第2条将该决议适用于本酋长国所有酒店类设施,包括特别发展区与自由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亦在其中。自由区的地址并不豁免任何人。
我们在此不作的断言
- 这是否为今日的费率。 门户既未印废止标记,也未印"现行有效"状态。我们已表明2020年规则将其援引为金额来源,并点明了该援引的日期。现行费率请向主管部门确认。
- 度假屋"luxury"与"deluxe"的对应关系。 两份文件命名不同;来源中并无对应关系,我们也不杜撰。
- 对设施营业额征收的市政费(序言中援引的2006年第2号规章)我们未读过,此处不作描述。这是下一个缺口,我们把它明说出来。
- 现在的监管者是谁。 文件中称DTCM与DCTCM。经济与旅游部由2021年第20号法律设立。我们不描述其法律承继关系——所读来源中并无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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