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26号法律是迪拜租赁领域的基础法,而它在立法门户上的官方页面载的是2007年原始文本。与此同时,2008年第33号法律替换了其中十一条:定义、适用范围、合同必备内容与登记、租金的确定、续约、提前90日的通知、房产交付、期内与期满的驱逐、再出租禁令,以及回迁权。本文依官方文本解读现行条文。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07年第26号法律与替换其部分条文的2008年第33号法律,文本均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条款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门户注明英文版为译本,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同以其自身事实为准。
这是一类容易犯又不易察觉的错误:打开2007年第26号法律的官方页面,读到某一条,于是引用了一段十八年前就被替换掉的文字。该法在门户上的页面载的是2007年原始版本;替换其部分条文的法律,是另一份独立文件。
究竟替换了哪些
文件是 2008年第(33)号法律《修正2007年第26号〈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房东与租客关系〉法律》,于2008年12月1日颁布。其第1条没有留下解释余地:
"Articles (2), (3), (4), (9), (13), (14), (15), (25), (26), (29), and (36) of the Original Law are hereby superseded by the following:"
「原法第(2)、(3)、(4)、(9)、(13)、(14)、(15)、(25)、(26)、(29)及(36)条,兹以下列条文替换:」 — 2008年第(33)号法律第1条
十一条。第26号法律的其余条文——包括房产维护、押金及其返还——未被本法触及,仍依原始文本阅读;我们对双方义务的解读正是建立在这些条文之上。
合同:必须写什么,在哪里登记
现行第4条规定了必备内容的下限与登记义务:
- 对所租房产的描述须不留含糊余地;
- 租赁用途;
- 合同期限;
-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若房东不是所有权人,须载明房产所有权人姓名。
并另设一款:凡受本法规范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其任何修改,均须向 RERA 登记。这一登记在实务中的样子:Ejari。
第五项值得通过代理人租房者重读:法律要求在合同中写明所有权人,而不只是签字的人。
租金:未约定时依什么确定
现行第9条处理两种情形。若双方未约定租金且无法证明所约定的数额,则租金为同类房产的租赁价值。该价值由法庭确定,条文列明其考量因素:
- RERA 规定的租金涨幅百分比确定标准;
- 本酋长国当时的经济状况;
- 房产的状况;
- 同一区域内可比市场上同类房产的通行租赁价值;
- 本酋长国任何规范房产租金的现行立法的规定;
- 法庭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这里关键在于该条没有什么:没有任何一个百分比。涨幅由另一份文件规定——2013年第43号法令——我们不把它搬到这里。
续约与隐藏的90日计时器
现行第13条:为续约之目的,房东与租客可在合同期满之前修改其任何条款,或重新考虑上调或下调租金。若未能达成一致,法庭可依第9条的标准确定公平租金。
紧接着的,是让多数租金之争在开始前就已输掉的条文: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parties to a Lease Contract, where either party wishes to amend any of its terms pursuant to Article (13) of this Law, that party must notify the other party of this intent no less than ninety (90) days before the date on which the Lease Contract expires."
「除租赁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依本法第(13)条修改合同任何条款的,须在合同期满之日前不少于九十(90)日将该意向通知对方。」 — 2008年第(33)号法律第14条
其中三点并非一读即明。其一,期间是自合同到期日往回推算,而非自发函之日往后计算。其二,规则是对称的:房东要涨租需要九十日,租客要降租或改条款同样需要九十日。其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置于句首——也就是说,你的合同可以另定期限,届时以合同为准。要查的是合同,而不是通则。
房产交付
现行第15条分为两部分,第二部分很少被引用。其一:房东须以良好状态交付房产,使租客能够按合同所载充分使用。其二:双方可以约定在房产建成之前承租,此时由租客负责完成建设并使之适于预定用途,并由约定确定完成费用的承担方。
驱逐:期内九项事由,期满四项
现行第25条将事由分为两组,差别是根本性的。
合同期满之前(第1款)——九项事由,其中包括:经送达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租金;未经房东书面同意转租(租客与次租客一并被驱逐,次租客保留向租客索赔的权利);将房产用于非法目的或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商业用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0日或一年内累计空置90日;所作改动危及房产安全以致无法恢复原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规划与建筑法规;房产有倒塌之虞并由迪拜市政厅出具或认证的技术报告证明;经催告后30日内仍不履行其他义务;以及主管政府机关基于城市发展要求决定必须拆除重建。通知须经公证人或以挂号信送达。
合同期满之时(第2款)——仅四项事由:所有权人拟拆除重建或加建以致妨碍使用(须取得所需许可);房产需要修复或全面维护而租客在住期间无法进行(须有迪拜市政厅出具或认证的技术报告);所有权人拟收回自用或供一等亲属使用,且须证明其并无其他合适房产;所有权人拟出售房产。并有一个统一期限:
"the Landlord must notify the Tenant of the eviction reasons at least twelve (12) months before the date of eviction"
「房东须在驱逐之日前至少十二(12)个月将驱逐理由通知租客。」 — 2008年第(33)号法律第25条第2款
各项事由与通知格式的实务解读见另文。
驱逐之后保护租客的两条规定
现行第26条:若以「所有权人自用或供一等亲属使用」为由获准驱逐,则自收回占有之日起,住宅房产两年、非住宅房产三年之内不得出租给第三人。否则租客可请求法庭判予公平补偿。
现行第29条:房产被拆除重建,或经翻修复原的,原租客享有优先回迁权,租金依第9条的标准确定。该权利须自房东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行使。
⚠️ 现行文本中的「法庭」指向一个已不复存在的机构
2008年第33号法律把争议机构称为「房东与租客争议裁决特别法庭」。该法庭依1993年第2号法令设立,而2013年第26号法令取代了那份法令,把案件交给了租赁纠纷解决中心。这不是我们的解释:取代关系写在2013年法令本身,我们已另文解读。
因此,阅读现行租赁法时,「法庭」一词应理解为对该机构的指称,而其职能今日由中心行使。提交程序本身见我们的实务指引。
本文不主张什么
- 租金涨幅百分比。 由另一份文件规定,本法中并无,我们不予搬运。
- 第2、3、36条的完整文本。 它们同样被替换,但涉及定义、适用范围与制定下位规范的权力;我们陈述替换这一事实,不作完整转述。
- 2008年之后该法的变动。 我们比对了两份文件:原始法律与2008年的替换法律。若此后另有修正,这两份文本并未体现,我们也不臆测。
- 适用实践。 法庭如何衡量空置的「正当理由」,或所有权人无其他房产的证明是否充分,法律未作规定。
- 任何金额。 本文没有一个金额:讲的是期限、事由与合同必备内容。
来源
- Law No. (33) of 2008 Amending Law No. (26) of 2007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第1条(十一条被替换条文的清单),以及现行的第4条(合同内容与向RERA登记)、第9条(租金确定标准)、第13条(续约与租金重议)、第14条(不少于90日的通知)、第15条(交付;建成前承租)、第25条(期内九项事由、期满四项事由、12个月通知)、第26条(住宅两年、非住宅三年的再出租禁令)、第29条(优先回迁权及行使期30日)。颁布于2008年12月1日。
- Law No. (26) of 2007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原始法律,颁布于2007年11月26日;该页面载的是2007年版本,故上列十一条不可据此阅读。
- Decree No. (26) of 2013 Concerning the Rent Disputes Settlement Centre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第29条(本法令取代1993年第2号设立特别法庭的法令)。颁布于2013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