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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解决中心:管辖范围、三道程序与上诉门槛
法规

租赁纠纷解决中心:管辖范围、三道程序与上诉门槛

15 September 2026• 9 min read• ECOSYSTEM Research

迪拜的租赁纠纷不进普通法院,而是交由租赁纠纷解决中心处理——自由区也包括在内。2013年第26号法令写明了中心的构造:调解与和解处须在15日内争取和解,一审庭由一名法官与两名房地产专业成员组成,上诉庭的裁决为终局,另设自己的执行处。同时还有三类纠纷中心并不受理。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13年第26号法令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条款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门户注明英文版为译本,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纠纷以其自身文件为准。

迪拜的租赁纠纷几乎不会走到普通法院。它有专门的机构,有自己的管辖、自己的审级和自己的执行——而这一管辖的边界,值得在需要提交之前就弄清楚。

文件是 2013年第(26)号法令《关于迪拜酋长国租赁纠纷解决中心》,于2013年9月18日颁布。

什么归中心管,什么不归

第6条分为两半:先是专属管辖,随后是除外情形。

中心专属管辖(第a款):本酋长国境内房产的房东与租客之间的一切租赁纠纷,含自由区在内,及由此产生的反诉,以及租赁合同任一方提出的临时或紧急救济申请;对依本法令可上诉的决定与裁决的上诉;以及对其管辖范围内纠纷所作决定与裁决的执行。

中心不予管辖(第b款)三类:

除外情形为何提交前须知
设有自身租赁纠纷法庭或专门法院的自由区内的纠纷第a款的「含自由区」并非处处适用:该区若有自己的机构,纠纷即归其管
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属融资结构,而非租赁法意义上的租赁
受2006年第7号法律规范的长期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长期租赁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一项权利,依另一套规则处理

第三行最具实务意义。长期租赁作为一项权利登记于土地局登记簿,「权利存于登记」的逻辑见我们对2006年第7号法律的解读。由此生长出的所有权形态:用益权与 musataha。

构造:两个部门、四个单位

第7条:中心由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构成。司法部门下设四个单位:调解与和解处、一审庭、上诉庭、判决执行处。

中心主席须为职级不低于上诉法院法官的法官(第8条)。

第一步是调解,而调解自有时钟

调解与和解处(第10条)负责友好解决纠纷,但不包括两类:紧急或临时的命令、申请与请求,以及本法令生效之前登记的案件。

就时间安排而言重要的是:

  • 通过传唤双方或其代表、审阅文件与证据、向双方提出解决方案的方式进行;
  • 自纠纷在该处登记之日起,时效与除斥期间中止;
  • 该处应自双方到场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争取达成和解;经监督法官决定,可延长同样期间或数期;
  • 达成的和解作成协议,由双方签署并经监督法官核准——并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
  • 向该处登记纠纷须按中心的立案费率缴费,若达成和解则退还一半费用。

时效中止与退还半费这两项,使调解比外界看上去更便宜、也更安全。

一审与上诉

第13条:一审庭由若干审判庭组成,每庭为一名庭长与两名精通法律与房地产的成员。庭长须为法官;但司法委员会主席亦可任命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律从业者担任庭长。

第14条:上诉庭由若干审判庭组成,每庭为两名法官与一名以房地产经验著称者,庭长须为法官。随后:

"Judgments of the Appellate Division will be final and not subject to any form of appeal"

「上诉庭的裁决为终局,不得以任何形式上诉。」 — 2013年第(26)号法令第14条

第16条为审判庭设定期限:自案卷移交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作出裁决,并可依司法委员会主席所定规则延长同样期间。

上诉门槛及其六项例外

第17条值得在起诉前就弄清,因为它把案件分成可上诉与不可上诉两类:

"Judg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Division will be appealed to the Appellate Division, with the exception of judgments issued in rent claims whose value is less than one hundred thousand Dirhams (AED 100,000.00), which will be final and not subject to any form of appeal."

「一审庭的裁决向上诉庭上诉,但标的额低于十万迪拉姆(100,000 迪拉姆)的租赁案件裁决为终局,不得以任何形式上诉。」 — 2013年第(26)号法令第17条第a款

不过该门槛有六项例外:门槛以下的裁决在下列情形仍可上诉——作出驱逐裁决的;裁决违反管辖规则的;判予当事人未请求之事项、超出其请求、或漏判其请求的;对未获适当代理之人作出裁决、或送达无效的;裁决所依据的文件事后被认定为伪造、或所依据的证言事后经司法认定为虚假的;合同一方向一审庭隐瞒了足以改变裁决的证据或文件的。

第一项例外消除了租客最大的担忧:驱逐裁决不论标的额多少均可上诉。

上诉期限与随附的金钱条件

第18条:上诉期限为自宣判庭审次日起15日。若被裁决方未出席任何一次庭审且未提交答辩,期限自裁决送达之日起算。

还有一项常被迟知的条件:金钱请求案件的上诉要获受理,被执行人须在上诉裁决前向中心提存判决金额的一半。中心主席可决定不提存或仅缴纳部分即受理上诉。

中心依据什么,由谁执行

第19条列明法源:本酋长国现行立法;伊斯兰教法的规定;自然正义原则与真实公平规则;以及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习惯。

第21条:两级作出的一切终局且不可撤销的裁决,由中心自身的判决执行处执行;中心主席可请求迪拜法院执行部门协助。

该法令废止了什么

第29条列明本法令取代的两份文件:2009年第15号关于自由区租赁纠纷审理的法律,以及1993年第2号关于设立房东与租客争议裁决特别法庭的法令。第28条补充了实务安排:在本法令生效之日仍在原法庭审理的一切案件与申请,按现状移交中心,已保留待判者除外。

正因如此,现行租赁法文本中的「法庭」一词指向的机构,其职能今日由中心行使——详见租赁法被替换条文的解读。

本文不主张什么

  • 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23条交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决议规定;法令未列费率,我们也不列。
  • 中心现行的办事规程。 第20条将程序交由中心主席制定的规章;我们不引用此类规章。
  • 2013年之后对该法令的修正。 我们读的是门户所公布的文本。其后若有修正,该文本并未体现,我们也不臆测。
  • 设有自身法庭的自由区名单。 除外情形按标准表述(「设有该机构者」),而非列举;法令中没有名单。
  • 实际审理时长。 法令给出的是规范期限;实践中是否遵守,文本无从得出。

来源

  • Decree No. (26) of 2013 Concerning the Rent Disputes Settlement Centre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第6条(含自由区在内的专属管辖及三项除外)、第7条(两个部门与四个司法单位)、第8条(主席须为不低于上诉审级的法官)、第10条(调解:除外情形、时效中止、15日、和解具执行依据效力、退还半费)、第13条(一审组成)、第14条(上诉组成及其裁决终局性)、第16条(30日内作出裁决)、第17条(100,000迪拉姆门槛及含驱逐在内的六项例外)、第18条(15日上诉期与提存判决金额的一半)、第19条(法源)、第21条(执行)、第28条(原法庭案件的移交)、第29条(取代2009年第15号法律与1993年第2号法令)。颁布于2013年9月18日。
  • Law No. (33) of 2008 Amending Law No. (26) of 2007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现行租赁法称该机构为「法庭」,即指本法令所取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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