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5号法令设立了专门处理遗产事务的法院,并一次性赋予其两类事项的专属管辖:遗产请求,以及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被划出去的有:因继承或遗产申请而产生的刑事与劳动请求、属特别审裁机构管辖的遗产请求,以及股权已归继承人的公司中合伙人提出的请求。对上诉庭判决不得提起撤销上诉——留下的救济是再审申请。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3年第25号法令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法条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某一请求的管辖由法院判定。
此前两篇——共有房产的分割与继承人对卖房谈不拢——最终都指向同一个机关。现在该单独说说它了。
文件是 2023年第(25)号法令《关于在迪拜酋长国设立遗产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颁布。依第2条,在法院系统内设立名为遗产法院的法院;依第3条,其主要所在地亦设于此。
两类专属管辖
第5条(a):
"Estate Claims, Lawsuits for Subdivision of Property Co-owned in Undivided Shares, and all claims and applications arising out of them"
「遗产请求、按份共有且尚未分割之财产的分割之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请求与申请。」 — 2023年第(25)号法令第5条(a)
第二类对房地产市场的意义不亚于第一类: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被明文列出,并不限于遗产情形。
⚠️ 这里我们刻意停住。 2020年第51号行政决议把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争议划归友好争议解决中心,而这部2023年的法令把分割之诉列为法院的专属管辖。自然的读法是「先调解、后诉讼」,而且法令在后——但那是我们的读法,不是文本本身。我们不去调和这两份文件:哪条规则适用于你的请求,由你所面对的机关说明。
什么被划出去
**第5条(b)**列出三项排除:
"1. criminal lawsuits and labour claims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Inheritance or Estate Applications; 2. Estate Claims deemed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pecial Tribunals formed in the Emirate pursuant to a resolution of the Ruler; 3. claims filed by partners in companies whose ownership devolves to Heirs"
「1. 因继承或遗产申请而产生的刑事诉讼与劳动请求;2. 依酋长决议在本酋长国设立的特别审裁机构管辖的遗产请求;3. 由股权归于继承人的公司中的合伙人提出的请求。」
第三项值得以公司持有房产者读两遍:此类公司中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并非本法院的遗产事务,即便股权已由继承人取得。而对房产本身的权利,仍由登记证明:为什么只有登记簿。
案件如何终结
第18条(a): 上诉庭的判决
"will not be subject to appeal by cassation"
「不得提起撤销上诉。」
第18条(b) 留下了另一条路:对遗产法院的终审判决可提出再审申请。
实务含义是:审级比人们预期的少。这正是应当在早期把证据做扎实的理由,而不是指望「一路打到最高审级」。
它与其余部分如何衔接
| 情形 | 第一站 | 详见 |
|---|---|---|
| 继承人不同意出售住房 | 土地局程序,然后本法院 | 2023年第31号法令 |
| 非继承人的共有人分不了房产 | 友好争议解决中心 | 2020年第51号决议 |
| 份额转到未成年人名下 | 主管基金会,并在法院代理 | 2022年第17号法律 |
| 希望事先用规则约束持有 | 经公证的契约 | 2020年第9号法律 |
本文不主张什么
- 本法令与2020年第51号决议的关系。 我们呈现两份文本,不从中推导统一规则。
- 申请流程、费用与审理时长。 所梳理条文中没有。
- 特别审裁机构的组成与管辖。 第5条(b)指向酋长的决议,我们不引用。
- 该法令包含关于非穆斯林或外国人的规定。 我们在所核验的文本中未发现,因而对此不作陈述。
来源
- 2023年第(25)号法令《关于在迪拜酋长国设立遗产法院》 — 迪拜立法门户:第2条(在法院系统内设立)、第3条(主要所在地)、第5条(a)(专属管辖:遗产请求与共有财产分割之诉)、第5条(b)(三项排除)、第18条(上诉庭判决不得撤销上诉;再审申请)。颁布日期 2023年6月14日。
- 2020年第(51)号行政决议《关于友好争议解决中心的管辖》 — 作为处理共有财产分割的第二份文本一并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