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迪拜,抵押权只存在于土地局登记簿中,任何相反约定一律无效。债权人只能是经阿联酋央行登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一旦违约,法律给出一条很短的链条:经公证处送达三十天通知、执行法官签发查封令、公开拍卖——若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余下的债务仍由借款人承担。以下依据迪拜立法门户的官方文本梳理。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08年第14号法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法条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同与具体违约以其自身事实为准。
谈迪拜房贷,话题通常止步于利率和首付。但关于房贷最要紧的内容并不写在银行的报价单里,而在一部单独的法律中——它讲的是停止还款之后会发生什么。
**2008年第(14)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的抵押》**于2008年8月14日颁布。以下是它的承重条款。
并非谁都能当债权人
第4条:
"A creditor-Mortgagee must be a bank, or a financing company or institution, that is duly licensed and registered with the UAE Central Bank to provide Real Property financing in the UAE."
「抵押权人须为经阿联酋中央银行正式许可并登记、可在阿联酋提供不动产融资的银行、融资公司或融资机构。」 — 2008年第(14)号法律第4条
范围由「央行许可并登记」这一要求封闭。个人、熟识的投资者,或不具备该许可的公司,依本法均不能成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只存在于登记簿
第7条:
"A Mortgage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ly when it is registered with the DLD, and any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will be null and void."
「抵押权仅在向土地局登记后方始生效;任何相反约定均属无效。」
措辞比通常更硬:法律不只是要求登记,而是宣告任何相反约定无效。「先不登记,暂且视为抵押已经设立」这种约定不成立,该条款没有效力。这与整个酋长国权利体系所依据的原则相同——为什么只有登记才能证明权利。
尚未建成的房产也可以抵押
第24条:
"A purchaser of a Real Property Unit or Real Property which is sold off-plan or while under construction may mortgage the same to secure a debt, provided that such Real Property Unit or Real Property is registered on the Interim Real Property Register maintained by the DLD."
「以期房方式出售或处于在建状态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单元的买受人,可将其抵押以担保债务,但该不动产或单元须已登记于土地局设立的临时不动产登记簿。」
条件写得很直接:须有临时登记簿上的记载。这正是期房买家在交房前持有的记载;它与完整产权证的区别见此文。
出售抵押房产须经银行同意
第10条:
"A Mortgagor may sell, donate, or dispose, in any other manner, of the mortgaged Real Property Unit or Real Property... only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Mortgagee."
「抵押人出售、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已抵押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单元,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由此在二手市场产生一个实务结论:涉及带押房产的交易,是一笔有银行参与的交易,而不只是与卖方之间的事。至于费用与过户流程则照常:4% 由什么构成。
违约之后会发生什么
法律给出一条链条,其中有两个三十天的节点。
第25条——通知:
"The creditor-Mortgagee or his universal or particular successors may commence foreclosure and forced sale procedures against mortgaged Real Property, on condition that the debtor... will be served at least thirty (30) days' notice through the Notary Public."
「抵押权人或其概括或特定继受人,可对已抵押的不动产启动强制执行与强制出售程序,但须经公证处向债务人送达至少三十(30)日的通知。」
第26条——查封:
"The execution judge will, upon request of the creditor-Mortgagee, issue an attachment order against the mortgaged Real Property in order to sell it by public auction."
「执行法官应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已抵押的不动产签发查封令,以便通过公开拍卖出售。」
第28条——拍卖:
"The mortgaged Real Property will be sold by public a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procedures of the DLD no later than thirty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expiry."
「已抵押的不动产应依土地局适用的程序公开拍卖出售,且不得迟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日。」
于是顺序如下:
| 步骤 | 行为主体 | 法律规定的期间 | 法条 |
|---|---|---|---|
| 经公证处送达通知 | 抵押权人 | 至少30日 | 25 |
| 查封令 | 执行法官,依债权人申请 | 法律未规定期间 | 26 |
| 公开拍卖 | 迪拜土地局 | 不迟于期限届满起30日 | 28 |
请注意中间一行:法律没有为查封令规定期间,我们也不会用自己的估计去填补。
法律中最昂贵的一句话
第30条:
"Where the proceeds of sale are not sufficient to settle a debt, the creditor will be entitled to claim the balance of such debt from the debtor."
「出售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债务的余额向债务人求偿。」
这回答了最普遍的一个误解:「房价跌了,我把房子交给银行就两清了。」依第30条,出售抵押物并不自动了结债务——未覆盖的余额仍由借款人承担。正因如此,首付的大小不仅关乎月供,也关乎房价与债务之间的缓冲。
这部法律里没有什么
- 贷款价值比上限。 LTV 由阿联酋中央银行设定,而非本法——另文详述。
- 利率、期限与手续费。 属于具体银行的条件;法律既不设定也不封顶。
- 审批时长与借款人条件。 同样不在文本之内。
- 对执行可能性的估计。 我们引述程序,不预测各方行为。
实务结论
- 确认抵押已登记。 依第7条,未登记的抵押不生效,相反约定无效——这同时保护双方。
- 算缓冲,而不是只算月供。 第30条把房价下跌变成个人债务,而不是银行的问题。
- 打算出售带押房产,先从银行开始。 第10条下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处分的条件,而非形式。
- 违约后从公证通知之日起算。 第25条在程序启动前至少给出三十天;那是一个窗口,不是形式。
来源
- 2008年第(14)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的抵押》 — 迪拜立法门户:第4条(谁可以成为抵押权人)、第7条(登记方生效)、第10条(抵押物的处分)、第24条(经临时登记簿抵押期房)、第25条(经公证处送达30日通知)、第26条(执行法官的查封令)、第28条(公开拍卖,30日)、第30条(所得不足时的债务余额)。颁布日期 2008年8月14日。
- 2006年第(7)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不动产登记》 — 迪拜立法门户:不动产物权只存在于土地局登记簿的一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