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9号法律给了家族一件普通共有所没有的工具:家族财产契约。它有六项有效要件,期限上限十五年并可按同样期限续期,管理人须由持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合伙人决议任命,份额须先向其他合伙人要约——只有经持有至少51%的合伙人同意,才可转让给外人。以下依据迪拜立法门户的官方文本梳理。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0年第9号法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法条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安排以其自身文件为准。
家族内部共有房产通常靠信任维系,并在第一次分歧时崩塌:一个想卖,一个想租,还有一个联系不上。迪拜为此专设了一件法律工具。
文件是 2020年第(9)号法律《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的家族财产》,于2020年8月13日颁布。
六项有效要件
第6条列出家族财产契约的要求:
"1. All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must be members of a single Family; 2. All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must be engaged together in business or have a common interest; 3. The share of each Partner must be determined in the Family Property Contract; 4. The parties to the Family Property Contract must own, or have the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property; 5. The Family Property Contract must be attested by a Notary Public; 6. The Family Property Contract must not conflict with public order."
「1. 契约各方须为同一家族成员;2. 各方须共同从事经营或具有共同利益;3. 各合伙人的份额须在契约中确定;4. 各方须拥有契约标的财产或有权处分该财产;5. 契约须经公证处认证;6. 契约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 2020年第(9)号法律第6条
第二项最常被忽略:仅有亲属关系并不足够,法律要求共同经营或共同利益。第三项同样务实:各合伙人的份额须在契约中写明,不能默示。
期限:十五年,且不得永久
第8条(a):
"The term of a Family Property Contract will be determined by agreement of the Partners, but may not exceed fifteen (15) years. The contract may be renewed unanimously by the Partners for the term they agree upon, provided that this term does not exceed fifteen (15) years."
「家族财产契约的期限由合伙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十五(15)年。契约可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按其约定的期限续期,但该期限不得超过十五(15)年。」
两点写得明确:十五年上限与续期须一致同意。这套安排因此从不「永久」:每十五年家族都要重新达成一致,而一位反对者即可阻止。
管理:三分之二,而不是过半
**第16条(a)**关于任命管理人:
"appointed pursuant to a resolution of a number of Partners who own at least two-thirds (2/3) of the Family Property"
「由持有至少三分之二(2/3)家族财产的合伙人作出决议任命。」
第21条则在解任上对称:管理人依契约所列情形,以其被任命的同一方式与同一多数被解任。
请注意它与普通共有的差别:门槛不是「过半」,而是三分之二,且进出一致。三分之一的少数即可阻止更换管理人。
份额:先给家里人
**第13条(b)**确立优先权:合伙人欲处分其份额的,须先向其他合伙人要约,并列明例外——转让给配偶、一等亲属或特定合伙人。
**第13条(c)设下第二道门槛:无论合伙人还是继承人,未经持有家族财产至少51%**的合伙人事先同意,均不得将份额处分给非合伙人。此处我们不引用该款的英文原文:我们收到的门户网站摘录中有一个词存在排印错误,把受损文本当作原文引用是不可接受的——数字与实质已核验,来源的拼写未核验。
该表述同样涵盖继承人。这正是这套安排对家族的意义:份额不会突然落到外人手里——无论在合伙人生前还是身后——除非持有多数者同意。
三道门槛一览
| 行为 | 所需多数 | 法条 |
|---|---|---|
| 任命管理人 | 至少 2/3 | 16(a) |
| 解任管理人 | 与任命相同 | 21 |
| 将份额处分给外人 | 至少 51% | 13(c) |
| 契约续期 | 一致同意 | 8(a) |
三种决定对应三道不同门槛,这不是疏忽而是设计:日常管理交给特别多数,让外人进入要求有余量的简单多数,而延续这套安排本身则要求全体一致。
与普通共有有何不同
普通共有在迪拜适用一般规则:权利由登记证明,任何变更都要登记——为什么只有登记簿算数。家族契约并不取代这一点,而是叠加其上:以期限、管理与退出规则约束合伙人。
它还应与赠与一等亲属相区分——那是一次性的过户交易,有其自身费率,而非共有制度:拆解;也应与继承移转相区分,后者另有其流程:产权在身故后如何移转。
本文不主张什么
- 该法未经修订。 2024年第21号法律对其作了修订;我们未核验其文本,因此不说它触及了哪些条文。
- 任何税务或签证后果。 法律文本中没有,我们也不推断。
- 公证程序及其费用。 第6条要求认证;程序与成本出自其他文件。
- 这套安排可对抗债权人。 我们梳理的条文中没有这样的表述,我们也不作此主张。
来源
- 2020年第(9)号法律《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的家族财产》 — 迪拜立法门户:第6条(六项有效要件)、第8条(a)(最长十五年及一致同意续期)、第13条(b)(向其他合伙人要约)、第13条(c)(份额转予外人须经至少51%持有人同意,含继承人)、第16条(a)(由至少2/3持有人任命管理人)、第21条(以同一多数解任)。颁布日期 2020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