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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的分时度假:2020年第14号法律、十天撤回权与一年解除权
法规

迪拜的分时度假:2020年第14号法律、十天撤回权与一年解除权

16 September 2026• 10 min read• ECOSYSTEM Research

分时度假与积分制在迪拜并非灰色地带:自2020年起有了专门法律。它给买方十天时间无需理由、不花一个迪拉姆撤回合同;在五种明列情形下(包括卖方没有许可,或合同从未在产权登记簿登记)给予一年的单方解除权;宣告任何损害买方权利的条款无效;并禁止收取合同未约定的任何款项。我们逐条阅读——并指出英文版自身关于施行时间的矛盾。

已于 2026-09-16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0年第14号法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版权标注为该酋长国最高立法委员会。门户注明英文版为译本,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同以其自身文本为准。

「买下酒店的一周,永久拥有」——这种模式在全球名声不佳,在迪拜也向包括游客在内的人群销售。自2020年起,它有了自己的法律,且明显偏向买方保护。其中最要紧的是两个期限和一个词:无效。

该文件为 Law No. (14) of 2020 Concerning Timeshare Scheme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由迪拜酋长于2020年11月24日(伊历1442年赖比尔·阿色尼月9日)颁布。

该法究竟规范什么

法律区分两种构造(第2条):

  • 分时度假合同——出售一个时段:在规律的期间内使用特定住宿单元的权利;
  • 积分制合同——购买积分,用以换取使用指定单元或替代单元的权利,包括在酋长国之外。积分按入住季节以及单元的面积、规格与位置估值。

此处的「单元」是经该部门分类并获其许可用于该计划的住宿单元:酒店、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及其他酒店机构中的单元。

该法适用于(第3条)在本酋长国从事该活动的所有人——包括特殊发展区与自由区,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适用于交换计划的运营者,也适用于合同本身,只要单元位于本酋长国。

文本中的监管机构为旅游及商业市场推广部(DTCM)。一点事实说明:本法的实施细则于2023年由经济与旅游部总局长签发,其序言援引2021年第20号设立该部的法律。我们据文件陈述这一事实,不再进一步描述承继关系。

无许可既不得销售也不得广告

第6条:任何人未取得该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该活动,也不得为从事该活动作广告;开设分支机构须经其许可;将单元投入该计划须另行取得批准。第7条另设禁令:以任何形式、在酋长国境内或境外营销、推广或宣传积分或时段,均须经该部门授权。

许可与批准有效期一年,可续期同样期限;经申请期限最长可达四年;续期须在期满前至少30日办理(第10条)。该部门设有活动登记簿,登记运营者、获批单元以及获准营销者(第8条)。

十天撤回——且不花一个迪拉姆

全法最具实务意义的是第17条:

"A Beneficiary will be entitled to withdraw from a Timeshare Contract or a Points-based Contract, without giving any reason, within ten (10)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ving the signed copy of the contract. Nevertheless, the parties may agree to a longer withdrawal period."

「受益人有权无需给出任何理由,自收到经签署的合同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撤回分时度假合同或积分制合同。双方亦可约定更长的撤回期间。」 — Law No. (14) of 2020,第17条

通知须以书面作出——挂号信或电子邮件至合同所载运营者地址,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最关键的是:买方不因撤回承担任何费用或财务责任。

请注意起算点:不是签署之日,而是收到经签署副本之日。正因如此,第16条要求签署时交付合同副本,并将其作为有效要件。

一年解除权:五项事由

第18条赋予买方自合同订立起一年内单方解除的权利,条件是:

  1. 订立合同时运营者没有该部门的许可或批准;
  2. 合同缺少法律及其下位决议规定的必备信息;
  3. 运营者未向买方交付经签署的合同副本;
  4. 运营者未将积分制合同登记于自身登记簿;
  5. 运营者未采取必要行动将分时度假合同登记于产权登记簿。

解除的补偿金额由双方约定;未能达成一致的,买方可请求主管法院确定。

什么会使合同无效

第16条列出有效要件:书面形式与运营者签署;签署时向买方交付副本;双方姓名与身份信息、订立日期与地点、期限、使用对价及双方义务;明确载明第17条的撤回权;标的须为经该部门批准并分类的单元;就分时度假合同而言,在撤回期间届满后登记于产权登记簿。任何一项不具备,合同即无效。

另有第20条:合同中任何损害买方依本法所享权利、或免除运营者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以及第12条第16项:对妨碍或减损单元使用的瑕疵的担保是强制性的,任何免除该担保的约定无效。

在这里,同样由登记簿说了算

第21条在2006年第7号房地产登记法中已然熟悉:

"Any disposition transferring or restricting the ownership of a Timeshare Interval will be null and void unless it is registered in the Real Property Register."

「任何转移或限制分时度假时段所有权的处分,未在产权登记簿登记的,无效。」 — Law No. (14) of 2020,第21条

合同项下的权利在撤回期间届满后登记。权利转移给他人时——生前转让或身故后由继承人取得——运营者须办理转移登记(第25条)。

运营者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

第12条的二十项义务中,买方能在钱上感受到的是:

  • 不得向买方收取合同未约定的任何费用或款项(第14项);
  • 为单元提供电、水与互联网而不向买方另行收费(第15项);
  • 对单元投保涵盖一切可能风险与损害(含自然风险)的综合保险(第11项);
  • 进行定期维护,包括家具及室内外装置的更换与翻新(第10项),并每年留出足够期间用于此(第12项);
  • 就位于共有产权物业(2019年第6号法律)内的单元缴纳相关费用(第13项)。

第14条:单元须按期交付,处于适宜状态且不存在妨碍使用的障碍,买方的占有在时段结束前不受中断。合同条款适用于交付,但若其对买方不公平并使其无法使用单元,则不予适用。

第22条禁止运营者干扰使用,且其责任不限于自身及其下属的行为,还及于任何自其取得单元相关权利之人所造成的干扰。若买方因此无法使用其时段,可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减少对价并请求赔偿。

顺延、转让与继承

  • 时段顺延:在时段开始前至少45日向运营者提出,顺延最长两年。逾期或未支付对价的,丧失该权利(第23条)。
  • 时段转让:可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在时段开始前书面通知运营者;运营者有权要求买方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4条)。
  • 权利移转:生前(有偿或无偿)以及身故后归于继承人——须书面通知运营者;继承人亦可选择请求解除合同(第25条)。

处罚与申诉途径

第30条设定的是区间,不是价目表:

第30条所述法律原文所印
罚款下限100迪拉姆
一年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罚款加倍
上限1,000,000迪拉姆
附加措施暂停活动最长六个月,或吊销许可或批准
吊销之后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后可重新取得许可

⚠️ 禁止行为清单及各自罚款额,该法交由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单独决议规定(第30条(b)项)。2023年实施细则的序言提到了这样一份文件——2023年第6号关于分时度假收费与罚款的执行委员会决议——但我们未曾阅读,在此不引用任何具体违法行为的金额。区间的任一端都不得套用于个案。

对任何决定或措施的申诉,可自获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提交总局长;由委员会在30日内作出裁定,该裁定为终局(第32条)。合同争议由迪拜法院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审理(第27条)。

英文版自身的矛盾

门户英文版第39条这样印着:本法在官方公报刊载,并自刊载起 "three (6) months" 后施行——英文单词为「三」,括号内数字为「(6)」。我们不予裁断这一矛盾:门户明确指出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而刊载日期我们未予核验。颁布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

对施行之日已在从业者,第35条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并可延长同样期限。第36条保留了此前订立的合同:其在期满或解除前继续有效,双方关系依其自身条款处理,而对其未作规定之处适用本法——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于合同登记、许可、双方义务与旅游迪拉姆费。

我们在此不作的主张

  • 具体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与收费金额。 它们在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决议中;我们未曾阅读。
  • 2023年第74号实施细则的内容。 我们只指出其存在与签发机关,不复述其规则。
  • 市场上某一具体要约属于本法意义上的分时度假。 这属于合同文本以及运营者在该部门登记簿中状态的问题。
  • 获许可运营者名录。 登记簿由该部门保管;我们不予转载。
  • 施行的公历日期。 第39条英文版对期限的印刷自相矛盾("three (6) months");我们不予裁断,也未核验刊载日期。
  • 税务后果或旅游迪拉姆的具体数字。 第29条援引2014年第2号执行委员会决议及其修正;我们未曾阅读。

来源

  • Law No. (14) of 2020 Concerning Timeshare Scheme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由迪拜酋长于2020年11月24日、相当于伊历1442年赖比尔·阿色尼月9日颁布;住宿单元、分时度假合同、积分制合同、时段、活动、运营者、受益人、计划、积分、许可、批准、交换计划、活动登记簿、产权登记簿与运营者登记簿的定义(第2条);适用于特殊发展区与自由区(含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交换计划运营者,以及涉及本酋长国内单元的合同(第3条);立法目的,包括消费者保护保障(第4条);该部门的十八项职权,包括就时段权利登记与土地局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协调(第5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广告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设分支机构与指定单元(第6条);未经授权不得在境内外营销与广告(第7条);活动登记簿(第8条);许可与批准一年期、最长可达四年、期满前至少30日续期(第10条);单元分类及升降级(第11条);运营者的二十项义务,包括禁止收取合同未约定款项、免费提供电水与互联网、综合保险、定期维护并留出期间、缴纳共有产权物业费用、免除瑕疵担保的约定无效以及合同登记(第12条);保障安静且不受中断的入住(第13条);以适宜且无障碍状态交付并排除对买方不公平的条款(第14条);受益人的义务(第15条);六项有效要件及欠缺时的无效(第16条);自收到签署副本起十日内无理由、无费用的撤回权(第17条);一年内基于五项事由的单方解除权,补偿由约定或法院确定(第18条);撤回期间内的付款依总局长决议(第19条);损害受益人权利条款的无效(第20条);撤回期间届满后的权利登记与未登记处分的无效(第21条);禁止干扰、责任及于第三人,以及解除、减价与赔偿的权利(第22条);至少提前45日申请、最长两年的时段顺延(第23条);经通知的转让与连带责任(第24条);生前及身故后的权利移转与运营者的登记义务(第25条);交换计划(第26条);迪拜法院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管辖(第27条);依执行委员会主席决议收费(第28条);适用2014年第2号旅游迪拉姆决议(第29条);罚款不低于100迪拉姆、一年内重复加倍、上限1,000,000迪拉姆、禁止行为及其罚款交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决议、暂停活动最长六个月、吊销许可及一年后重新取得(第30条);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人员身份(第31条);30日内申诉、30日内裁定且为终局(第32条);该部门对第三人因与运营者订约所受损害不承担责任(第34条);六个月整改期并可延长(第35条);此前合同的保留与对其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法(第36条);刊载与施行及英文版的矛盾——刊载后 "three (6) months"(第39条)。
  • Administrative Resolution No. (74) of 2023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Bylaw of Law No. (14) of 2020 — 迪拜立法门户:由经济与旅游部总局长签发;序言援引2006年第7号法律、2013年第7号法律、2020年第14号法律、2021年第5号法律、2021年第20号法律、2013年第17号法令,以及2014年第2号与2023年第6号执行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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