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4号法律把全酋长国道路与道路用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养护交给道路交通局——包括自由区与特别发展区。在其十八项职权中,有一项关乎每一块地:该局确定直接通向道路的建筑物、地块与项目的临时与永久出入口。而第7条明文限制就道路工程造成的损害向该局索赔——仅列两项例外。
已于 2026-09-16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1年第4号法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署名为该酋长国最高立法委员会,2021年。门户注明英文版为译本,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形以其自身文件为准。
我们梳理道路用地施工细则时,处在规章层级。其上还有一部法律。
该文件为 Law No. (4) of 2021 Regulating Road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于2021年3月3日颁布;在官方公报刊载,并自刊载之日起施行(第10条)。全文十条。
何谓道路与道路用地
道路(第2条)指允许通行的任何公共通道:主干道、次干道与支路;公共广场;桥梁;隧道;立交;中央分隔带;公共停车场;人行道;人行横道;自行车道;以及其他运营设施。
道路用地指道路及自其边缘延伸至相邻地块边界的区域,以市政厅或自由区、特别发展区主管机关批准的图则划定者为准。请注意这一补充:细则273/2025的定义提到市政厅图则,此处则明确并列各区主管机关。
运营设施包括灯杆、信号灯、道路与信息标志、广告牌、绿化、混凝土与钢制护栏、减速带、遮阳设施、公共交通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以及该局监管的道路用地内其他设备。
适用范围(第3条):酋长国全部道路与道路用地,含特别发展区与自由区如 DIFC。
与你地块直接相关的那项职权
第5条列出十八项职权。对业主而言最要紧的是:
- 确定直接通向道路的建筑物、地块、项目或活动的临时与永久出入口(第15项);
- 就道路用地内举办的活动与事件签发许可,前提是核实其不影响通行及区内公用与运营设施(第9项);
- 就道路用地内的任何工程(第13项)与道路或车道全部或部分封闭时的交通改道(第14项)签发许可;
- 在道路用地内设置运营设施并确定其位置(第10项);
- 确定并管理停车与候客区、出租车站与公交站(第8项);
- 会同市政厅维护道路命名与编号系统(第12项);
- 确定限速、货车与客车禁行的时间与地点,以及重型车辆的轴荷(第16、17项)。
计划为别墅、停车场或工地开设出入口者,第15项值得牢记:出入口本身属该局决定,而开设它的工程还需依细则273/2025取得许可。
各区自建道路——却依他人的规则
第6条是附条件的例外。自由区与特别发展区主管机关在其辖区边界内负责全部道路与道路用地工程,但须:
- 就道路与道路用地的设计与图则取得该局的事先批准,并取得公用服务提供方的批准;
- 依该局适用的法规、规范与要求实施全部工程;
- 确保工程由经资格预审的承包商与顾问实施——与细则273/2025中的资格预审相同;
- 按该局要求实施纠正性与预防性养护;
- 允许该局人员监督、监控工程并记录违规;
- 允许该局就其辖区道路开展拥堵与安全研究。
第(c)款允许各区以协议委托该局实施上述工程,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费用,包括监督与行政费。
什么是特别发展区:2009年第22号法令。
第7条:索赔止于何处
这是本法最实用的规则,须逐字阅读。
「Except for the compensation for expropriation of property for public interest, or for any material damage to property or harm to persons, no compensation may be claimed from the RTA for any harm sustained by the members and various segments of the community due to the public-benefit works and projects implemented by the RTA with a view to developing, constructing, and maintaining Roads or other works related to Rights of Way, Operational Facilities, or relevant services.」
「除因公共利益征收财产的补偿,或对财产造成的任何物质损害、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外,不得就该局为发展、建设与养护道路,或就道路用地、运营设施及相关服务的其他工程而实施的公益工程与项目,向该局请求任何补偿,即便社会成员与各阶层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 2021年第(4)号法律第7条
两项例外被明文列出:为公共利益的征收——其程序见依2022年第2号法律的梳理与该术语的官方解释——以及对财产的物质损害或对人身的伤害。
我们不越出这段文本:何者恰属「物质损害」、如何举证,法律并未描述,我们也不自行划这条线。
本法废止了什么
第9条废止2002年第7号法律及其他相抵触的规定。但依2002年法律作出的决议、细则与指令,在不与本法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新的规定出台。与废物法中我们见过的结构相同:母法废止,其下位规范存续。
我们在此不作的断言
- 罚款或处罚。 本法没有:它是组织法。许可、保证金与黑点载于该局的文件——细则273/2025我们另文梳理,而2021年第54号执行委员会决定我们未曾阅读。
- 道路收费金额。 第5条第7项赋予该局安装收费系统并提议费率的职权;费率本身不在法律之中。
- 取得出入口的程序。 法律设定了职权,但未规定程序。
- 序言所列文件的内容 ——特别是2006年第6号关于受益方分担道路与公共交通合同成本的法律;我们未曾阅读。
- 第7条「物质损害」的范围。 我们逐字引述,不作扩张。
- 施行的具体日历日期。 本法自刊载之日适用;我们未核验该日期。颁布日期为2021年3月3日。
来源
- Law No. (4) of 2021 Regulating Road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由迪拜酋长于2021年3月3日颁布并自刊载之日施行(第10条);序言援引2005年第17号、2006年第6号、2004年第9号法律、2009年第22号法令与2009年第4号道路用地施工条例;道路的定义含停车场、人行道、人行横道与自行车道,道路用地依市政厅或自由区、特别发展区主管机关批准的图则划定,运营设施含广告牌与充电站(第2条);适用于全部道路与道路用地,含特别发展区与自由区如 DIFC(第3条);立法目的(第4条);该局十八项职权,含确定直接通向道路的建筑物、地块、项目与活动的临时与永久出入口,就道路用地内活动、工程与交通改道签发许可,设置运营设施,道路命名与编号系统,限速及对货车客车的限制(第5条);自由区与特别发展区的六项义务,含该局对设计的事先批准、由资格预审的承包商与顾问实施、允许该局人员监督并记录违规,以及可依协议委托该局并支付费用与监督费(第6条);对该局索赔的限制及两项例外——公共利益征收与对财产的物质损害或对人身的伤害(第7条);由总干事发布实施决议并在官方公报刊载(第8条);废止2002年第7号法律,其下位规范在不抵触范围内存续(第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