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找 RERA 投诉」像是一句万能建议,但该机构的职权是一份封闭清单,共十五项:开发商监管账户、房地产活动许可、登记册与从业证件、针对从业者的投诉、共有不动产的账目、项目核准与完工比例监督,甚至还包括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审批——自贸区与 DIFC 也在内。以下依据迪拜立法门户的官方文本梳理。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19年第4号法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法条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某项诉求是否属其职权范围,由该机构自行判定。
从漏水的管道到与中介的争执,人们都会说「去找 RERA」。更有用的是知道它究竟被授权做什么——清单是封闭的,而且已经公布。
文件是 2019年第(4)号法律《关于房地产监管局》,于2019年9月4日颁布。
按文本,RERA 是什么
第2条规定其地位:
"The Real Estate Regulatory Agency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the above-mentioned Law No. (16) of 2007 as a public corporation, which has legal personality and the legal capacity required to undertake all acts and dispositions that ensure the achievement of its objectives, and which is affiliated to the DLD."
「依上述2007年第(16)号法律设立的房地产监管局,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为实现其目标而实施一切行为与处分所需法律能力的公共机构,隶属于土地局。」 — 2019年第(4)号法律第2条
两个细节立刻澄清常见误解:RERA 不是法院,也不是独立于土地局之外的部门,而是隶属于土地局的公共机构。依第7条,其首席执行官向土地局总干事负责。
十五项职权,全文
第5条以 "For the purpose of achieving its objectives, RERA will have the duties and powers to" 开头,随后逐条列举。以下按原文编号:
- 规范、审计并监督房地产开发的监管账户,并核准有资格管理这些账户的银行与金融机构;
- 核准规范开发、销售、出租与中介职业、房地产估价职业、共有不动产管理及其他房地产活动的规则;
- 规范并许可房地产活动,审计与监督从业者是否遵守相关法规;
- 规范并审计与共有不动产管理运营相关的账目;
- 提出规范房地产从业者工作所需的立法建议;
- 发布规范从业机构人员培训与资格认定所需的细则;
- 在其为此设立的登记册中登记从业者,并向从业个人签发身份证件;
- 受理并调查针对房地产从业者的投诉,并作出必要处置与决定;
- 审计、监督并检查共有不动产、公共部分与公共设施的运营、管理与维护,并审计相关账目与账簿;
- 核准本酋长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其完工比例,并作出相应决议与建议;
- 就本酋长国房地产广告内容签发所需批准,包括特别发展区与自贸区(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并对该内容进行监督;
- 制定并实施提升阿联酋国民在房地产业中作用的计划与项目;
- 制定并实施关于房地产业各方权利义务的告知与宣导计划;
- 制定并更新旨在实现供求平衡的政策与研究,并报总干事审批;
- 行使执行委员会交办的、为实现本局目标所需的其他职权。
第1项与第10项——买家最常用到的两项——原文如下:
"regulate, audit, and monitor Escrow Accounts for Real Property Development, and approve the 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qualified to manage these accounts"
"approve Real Property Development Projects in the Emirate, monitor their percentages of completion, and issue the relevant resolu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applicable legislation"
这些职权在实务中出现在哪里
清单读来行政,但其中每隔一项就是一套具体机制:
| 职权 | 实务含义 | 详见 |
|---|---|---|
| 第1项——监管账户 | 期房买家的钱在项目账户里 | 监管账户 |
| 第10项——项目核准与完工比例 | 未获核准的销售无效;完工比例决定违约后果 | 销售准入条件 · 第11条 |
| 第3、7项——许可与登记册 | 中介许可一分钟可查 | Trakheesi |
| 第4、9项——共有部分的账目与运维 | 物业费率由监管机构核准 | 物业费与 Mollak |
| 第8项——针对从业者的投诉 | 面向持牌从业者的申诉渠道 | — |
| 第2项——共有不动产管理规则 | 建筑类别与业主委员会职权 | 业主委员会 |
右栏才是「该找谁」的真答案:路径几乎总是通向某一具体机制,而不是一个总收件箱。
清单里没有什么——这更重要
仔细读这十五项,缺席之处给出的信息不亚于在场之处。
没有租赁纠纷的裁决权。 没有任何一项授权该机构对房东与租客的纠纷作实体裁断:那有专门机构与专门程序——租赁纠纷解决中心。涨租、驱离、押金都归那里,而不是这里。
没有撤销交易与判付金钱的权力。 职权的措辞是规范、审计、许可、核准与受理投诉。宣告交易无效、判令支付属于法律与法院:为什么只有登记簿能证明权利。
没有定价权。 第14项讲的是为实现供求平衡的政策与研究,而不是核定每平方米的价格。涨租上限来自另一部法令与指数:第43号法令与90天规则。
一个很少被记住的细节
第11项把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审批延伸到特别发展区与自贸区,包括 DIFC,并且点名列出。位于自贸区的房源广告,并不因为房子在自贸区就脱离广告要求。这与2026年第3号建筑质量法的写法如出一辙:质量与安全证书。
这一切服务于什么目标
第4条列出五项目标:以一整套监管与监督程序促进行业发展、为开发项目提供安全而有支撑的环境、跟上酋长国持续增长的步伐、提升阿联酋国民在行业中的作用、确立房地产活动的原则与行为准则。措辞宽泛,却解释了第5条的结构:对钱的监督(监管账户、账目)、对人的监督(许可、登记册、投诉)、对项目的监督(核准、完工比例、广告)。
本文不主张什么
- 投诉如何提交、多久受理。 法律规定的是职权,程序出自我们未引用的其他文件。
- 该机构的服务收费。 本法没有费率,我们也不提供。
- 某一具体诉求会被受理。 职权是否适用于你的情形,由该机构判定。
- 持牌人名单。 登记册由 RERA 保有,我们既不复制也不转述。
来源
- 2019年第(4)号法律《关于房地产监管局》 — 迪拜立法门户:第2条(作为隶属土地局的公共机构,追溯至2007年第16号法律)、第4条(五项目标)、第5条(十五项职权)、第7条(首席执行官向总干事负责)。颁布日期 2019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