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门户上挂着最高立法委员会就第11条出具的官方释义说明——正是这一条决定楼花买家停止付款后钱款的去向。说明详尽、权威,而它解读的是2017年版本,该版本已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代。通过搜索找到它的人,会读到一档法律上已不存在的扣留比例。我们依法条原文列出现行版本,并指明究竟哪里不同。
已于 2026-09-16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0年第19号法律的文本系逐行比对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的PDF版本核实,全部四页;2018年的释义说明取自同一门户的页面。每个地址均经两道核对:响应代码与文件标题的吻合。门户声明英文版为译本,如有歧义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同须按其自身文件评估。
临时产权登记法第11条,是迪拜楼花市场被引用最多的条款:它决定买家停止向开发商付款后会损失多少。而它有一个鲜为人知的特性:它被修订过两次。
陷阱
门户上挂着一份关于第11条的释义说明——2018年的文件,由本酋长国最高立法委员会应迪拜法院总干事2018年3月13日的请求出具。它详尽、正式,逐档梳理该条款。
但它梳理的是2017年第19号法律所形成的版本。此后第11条又被取代了一次——由迪拜统治者于2020年11月24日颁布、自公布之日生效的2020年第19号法律。
该说明比现行法律早两年,且没有任何「已被取代」的标记——文件上根本就没有这种标记。以「Article 11 off-plan Dubai」搜索而找到它的人,读到的是一条已不复存在的规定的分析。
现行版本怎么说
我们通读了2020年第19号法律。程序的设计,使开发商无法单方行事。
第一步——通知主管部门。 开发商须就买家不履行义务一事通知迪拜土地与房产部,使用规定表格,载明单元描述及所违反义务的详细清单。
第二步——给买家三十天。 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并核实违约后,须向买家送达三十日履约通知。通知须为书面并载明日期,以当面交付、挂号邮件并取得回执、电子邮件,或该部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与此同时,该部须在可能的情况下斡旋达成和解;和解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并由双方签署。
第三步——官方文件。 若三十日届满仍未履行亦未和解,该部向开发商出具官方文件,确认开发商自身对程序的遵守,以及依RERA标准计算的项目完工百分比。
此后开发商方可行动——而且,这一点很重要,无须诉诸法院或仲裁。
三个完工档次
| 项目完工度 | 开发商可以怎么做 |
|---|---|
| 超过80% | 维持合同、保留买家已付全部款项并追索余款;或请求该部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该单元,由买家承担相关费用;或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合同所载单元价值的至多40% |
| 60%至80% | 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合同所载单元价值的至多40% |
| **低于60%**且已开工 | 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合同所载单元价值的至多25% |
所有解除情形下,超出保留部分的金额退还买家: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或自该单元转售给其他买家之日起六十日内,以较早者为准。
请注意计算基数:保留额按合同所载单元价值计算,而非按已付金额。对只付了一小部分的买家而言,这一点是决定性的:保留额可能超过他已付的全部。
何时买家全额收回
第(b)款是全然有利于买家的唯一规定。若开发商因其不可控的原因未开工,且本身无过失或疏漏,或项目经RERA终局并说明理由的决定被取消,开发商须依2007年第8号托管账户法的程序,退还买家已付的全部款项。
还有哪些要紧处
- 该条适用于本法生效前订立的合同(第d款)。2015年买的楼花——2020年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您。
- 不涉及楼花销售的土地买卖合同不在其内(第c款):仍由合同自身条款管辖。
- 这些规则属公共秩序(第f款):违反将导致该法律行为无效。绕开程序作出的解除,在法律上没有发生。
- 法院与仲裁并未关闭(第g款):该条不剥夺买家的救济途径。
- 此前的处置仍然有效(第e款),只要系依当时有效的法律作出。
与释义说明究竟哪里不同
我们只比对释义说明自身所主张的内容:
| 2017年版本(据说明) | 2020年版本(据法条) | |
|---|---|---|
| 超过80% | 解除并保留至多40% | 另明确规定可保留全部已付款项并追索余款 |
| 60–80% | 至多40% | 至多40%——未变 |
| 低于60%且已开工 | 至多25% | 至多25%——未变 |
| 尚未开工 | 单独一档:保留已付款项的至多30% | 不存在该档;取而代之的是:开发商因不可控原因未开工或RERA取消项目时,向买家全额退款 |
决定性的差异是最后一行。读了说明的人会得出结论:尚未开工时开发商可保留至多百分之三十。而在现行法律中这一档并不存在,在特定情形下买家可收回全部。朝这个方向的误判,让买家损失本可追回的钱。
我们在此不作的断言
- 我们未读过2017年版本的完整文本。 我们只有释义说明,以及它自身关于各档的表述。因此我们比对的是「说明怎么说」与「2020年法律怎么说」,而不是两份法条相互比对;对2017年版本,我们不作超出说明之外的任何归属。
- 三十日部门通知程序在2017年版本中是否已存在。 说明未提及;从其沉默既不能推出存在,也不能推出不存在,我们不作结论。
- 2020年11月之后的修订。 就第11条而言,我们在门户上未发现,也不断言其存在。
- RERA关于完工度计算的标准。 法律对其作了援引,但我们未读过其文本,也不讲解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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