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片区是永久产权」听起来像是在描述一个地方,而在文件里它描述的是一块地。2006年第3号条例允许外籍人士拥有的不是「某个片区」,而是逐一列出编号的地块;并且在其中一处——Nad al-Sheba 的224号地块——只给予用益权或租赁权,完全不给所有权。本文依据迪拜立法门户的官方文本梳理这一机制,并说明为什么具体某套公寓的答案来自土地局的登记,而不是招牌上的名字。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06年第3号条例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法条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房产的答案由迪拜土地局给出。
「永久产权」这个词在房源广告里被当作片区的标签使用:「码头区是永久产权」「那边不是」。可真正作决定的文件,结构完全不同——它列举的是地块。
条例究竟允许了什么
外籍人士的所有权由不动产登记法第4条框定:对于非阿联酋与海合会国籍者,所有权只在由酋长指定的区域内可得。名单本身放在另一份文件里——2006年第(3)号条例《关于确定迪拜酋长国非阿联酋国民可拥有不动产的区域》,于2006年6月7日颁布。
其第3条这样表述这项许可:
"Non-UAE Nationals may acquire freehold ownership rights over Real Property without time restriction, usufruct rights, or leasehold rights for up to ninety-nine (99) years, with respect to the land plot(s) indicated opposite each of the following areas…"
「非阿联酋国民可就下列各区域名称对面所标示的地块,取得无期限的不动产所有权、用益权,或不超过九十九(99)年的租赁权……」 — 2006年第(3)号条例第3条
关键词组是 "with respect to the land plot(s) indicated opposite each of the following areas"。许可附着于区域名称对面所列的地块,而非整个区域。这就是机制:权利系于地块编号。
2006年颁布时的清单
以下区域与地块,完全照第3条所载。这是条例颁布之日(2006年6月7日)的清单。 此后所有权地图已由其他文件扩展,我们未作核验,故不予转录;下表也不作为完整且现行有效的清单呈现。
| 条例所载区域名称 | 地块 |
|---|---|
| Umm Hurair 2 | 013 |
| Al Barsha South 2 | 002 |
| Al Barsha South 3 | 002 |
| Emirates Hills 1 | 004、814 |
| Emirates Hills 2 | 001、049 |
| Emirates Hills 3 | 001 |
| Jebel Ali | 051、074、081、082、083、084、142、143、391 |
| Al Jaddaf | 003、007、008 |
| The World Islands | 001 |
| Ras al Khor | 165 |
| Al Rowyah | 063、065 |
| Sheikh Zayed Road | 118、147 |
| Sofouh 1 | 069 |
| Sofouh 2 | 005 |
| Al-Qouz 3 | 005、006 |
| Al-Qouz Industrial Area 2 | 010、030 |
| Al-Qouz Industrial Area 3 | 028 |
| Mirdif | 143、144 |
| Dubai Marina | 007、014、015、033 |
| Palm Jebel Ali | 001 |
| Palm Jumairah | 001 |
| Nad al-Sheba | 209、215、222 |
| Warsan 1 | 002 |
名称按文件原拼写转录,包括 "Palm Jumairah"——营销材料通常把同一座棕榈岛拼成另一种写法,这也正是应当按地块而非按招牌来核验房产的又一个理由。
唯一不给所有权的地方
条例第4条单独拎出一个地址,并收窄了那里可得的权利:
"Non-UAE nationals may acquire usufruct rights or leasehold rights for up to ninety-nine (99) years in plot no. (224) of the Nad al-Sheba area…"
「非阿联酋国民可就 Nad al-Sheba 区域第(224)号地块,取得用益权或不超过九十九(99)年的租赁权……」
与第3条对照:那里列了三种权利形态,包含无期限的所有权。这里只有两种——用益权与不超过99年的租赁,没有永久产权。而同一区域相邻的地块(209、215、222)却在第3条的总清单里。同一个地名,不同地块的权利范围不同:这最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这个片区是永久产权」并不是关于你那套房子的陈述。
用益权与所有权、musataha 在期限、费用和登记机关上的差别,见另文。
条例即日生效
第5条:
"This Regulation will be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Gazette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y on which it is published."
没有缓冲期:公布与生效同日。
如何核验自己的房产
广告上的名字证明不了任何身份,登记才能:
- 看地块,不要看项目品牌。 第3条的许可给的是区域名称对面所列的地块。
- 确立权利的事实是土地局的登记。 登记簿具有绝对证据效力,未登记的交易不生效:2006年第7号法律的拆解。
- 分清权利形态。 所有权、用益权与不超过99年的租赁是三种不同范围,相邻地块也可能不同。
- 核验中介。 中介许可一分钟即可查验:具体做法。
- 提前算清过户费用。 4% 由什么构成。
本文不主张什么
- 上表是现行完整清单。 它是第3条在2006年6月7日时的清单。此后的扩展确实存在,我们未核验也未转录,因此不主张完整性。
- 所列区域整体开放所有权。 条例许可的是区域名称对面所列的地块,不是区域。
- 某套具体公寓落在清单之内。 这无法凭项目名称断定——答案来自土地局对该房产的登记。
- 地块边界或其当前编号。 我们照条例原样给出编号,未与当前地籍图核对。
来源
- 2006年第(3)号条例《关于确定迪拜酋长国非阿联酋国民可拥有不动产的区域》 — 迪拜立法门户:第3条(区域与地块清单、三种权利形态)、第4条(Nad al-Sheba 224号地块仅用益权或租赁)、第5条(公布之日生效)。颁布日期 2006年6月7日。
- 2006年第(7)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不动产登记》 — 迪拜立法门户:第4条将区域清单交由酋长的文件确定。
- u.ae — 外籍人士在阿联酋购房 — 阿联酋政府门户:援引2006年第3号条例第3条为确定永久产权地块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