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9号法令重新设立了解决 DIFC 法院与迪拜各司法机关之间管辖权冲突的机构。它在两种情形介入:两个法院都不受理或都受理同一案件;以及就同一争议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提出申请将同时中止审理与执行程序,并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该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并成为对包括 DIFC 法院在内的所有司法机关均有约束力的先例。
已于 2026-09-15 依官方来源核验:2024年第29号法令的文本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每一条款旁及文末均附来源链接。门户注明英文版为译本,冲突时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争议以其自身文件为准。
迪拜有两套法院系统,各有其地域与逻辑。二者不相交时并无疑问;一旦相交,问题就来了:两个法院都说「不归我们管」,或者都说「归我们管」,又或者最糟的情形——两边都作了裁判,而结论相反。为此设有专门机构,并在2024年被重新设立。
文件是 2024年第(29)号法令《关于解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与迪拜酋长国各司法机关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司法委员会》,于2024年4月3日颁布。第14条:本法令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次日起施行。
究竟改了什么
第2条并非从零设立机构,而是对既有机构重新配置:本法令适用于依2016年第19号法令设立的迪拜法院与 DIFC 法院司法委员会。随后是更名:原名称在本酋长国现行全部立法中一律替换为「解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与迪拜酋长国各司法机关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司法委员会」。
第13条处理过渡:本法令取代2016年第19号法令;其他立法中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依2016年法令发布的各项决议在不与本法令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新的取代性决议出台。
由谁组成
第3条的组成取自两套系统——这正是其设计要义:
| 职务 | 由谁担任 |
|---|---|
| 主席 | 迪拜法院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院长 |
| 副主席 | DIFC 法院副院长 |
| 委员 | 司法委员会秘书长 |
| 委员 | 迪拜法院上诉法院院长 |
| 委员 | 迪拜法院初审法院院长 |
| 委员 | DIFC 法院法官二人,由其院长提名 |
也就是说,两套系统之间的争议,由一个两方均有代表的机构来裁断。
委员会何时介入
第6条恰好列出三种可以提出申请的情形:两个法院均不受理该案;均受理该案;或就同一标的、同一当事人作出了相互冲突的裁判。前两种情形由委员会确定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第三种则确定哪一份裁判可予执行。
第4条从委员会一侧表述同样的权限,并增加第三项:行使统治者或主席交办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审议期间案件如何
第7条列出三项效果,三者都有利于不愿损失时间与权利的一方:
- 就存在管辖权冲突的诉讼与申请,中止审理,直至委员会作出决定;
- 中止执行程序,直至确定哪一份裁判可予执行;
- 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暂停计算,自向委员会提出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三项消除了最大的风险:在争论「这归哪个法院」期间,实体请求的时钟并不走动。
申请要花多少
第8条载有整部法令中唯一的数字——属该委员会管辖的申请须缴纳担保金 3,000 迪拉姆。未缴纳的,申请不予受理,但不妨碍重新提出。
委员会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的,担保金退还申请人。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所主张有管辖权的机关并无管辖权的,担保金不予退还,并支付给被确定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该数字出自2024年法令本身。至于申请的登记、审理与裁断程序,以及主席、委员与秘书的报酬,由主席的单独决议确定(第10条)——我们未读过该决议,故对提交程序不作任何陈述。
为什么其决定的意义超出单个案件
第9条分三层。决定以统治者的名义作出。确定有管辖权机关或可执行裁判的决定为终局,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上诉。第三层:
"The rules of law established by the Judicial Committee in the decisions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Decree will be deemed judicial precedents. All judicial entities at all levels, including the DIFC Courts, will be bound by these precedents."
「司法委员会依本法令作出的决定中所确立的法律规则,视为司法先例。所有层级的司法机关,包括 DIFC 法院,均受该等先例约束。」 — 2024年第(29)号法令第9条第c款
并且:其后的裁判若与该等规则相抵触,即构成依法定途径提起上诉的理由。可见委员会解决的不止是个案冲突,还为将来立下规则——对两套系统均有约束力。
审议不公开进行,决定必须说明理由(第5条):以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且主席或副主席须在场,决定以一致或多数通过,票数相等时由会议主持者投决定票。
这在房地产中出现在哪里
DIFC 的边界在不同法令中划法不同,这从我们此前的解读中可见。处理未完工与已撤销项目的特别法庭,把 DIFC 辖区内的房产排除在其管辖之外——2020年第33号法令——但对于项目位于该辖区之外、却向 DIFC 法院提起的案件,它本身有权受理。城市规划法则相反,适用于全部区域并明文列出 DIFC——2023年第16号法律。而租赁纠纷解决中心对租赁享有专属管辖,并把禁令写给法院自身、含 DIFC 法院在内——2013年第26号法令。
当这些边界在具体案件中相撞,「归哪个法院」的问题不由当事人往来函件解决,而由第3条所列机构裁断。
本文不主张什么
- 申请的提交与审理程序。 第10条交由主席的单独决议规定,我们未读过。
- 管辖权规则本身。 委员会「依现行立法」适用之(第6条);这些规则存在于其他文件中。
- 2016年第19号法令的内容。 它已被取代,我们不引用其条款。
- 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由同一单独决议确定。
- 除一个之外的任何数字。 本文唯一的数字是第8条的 3,000 迪拉姆担保金。
来源
- Decree No. (29) of 2024 Concerning the Judicial Committee for Resolving 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 between the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Courts and Judicial Entitie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 — 迪拜立法门户:第2条(适用于依2016年第19号法令设立的委员会并在全部立法中更名)、第3条(组成与秘书的任命)、第4条(确定有管辖权机关与可执行裁判)、第5条(法定人数、表决、决定票、不公开审议、决定须说明理由)、第6条(可提出申请的三种情形)、第7条(中止审理、中止执行、自申请之日起暂停时效)、第8条(3,000迪拉姆担保金;未缴不予受理但可重新提出;退还或支付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第9条(以统治者名义作出、终局性、作为对含DIFC法院在内所有司法机关有约束力的先例、抵触构成上诉理由)、第10条(议事规则与报酬由单独决议规定)、第11条(尚未裁断的申请)、第13条(取代2016年第19号法令;旧决议在不抵触范围内继续有效)、第14条(公布次日施行)。颁布于2024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