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把买家钱款的去向系于项目完工百分比,却不自行计算,而是援引RERA的标准。我们找到了这条规则:完工百分比由RERA认可的顾问经现场查验后出具技术报告予以确认,而场地平整与基础设施完成即视为开工。我们还发现第二个陷阱:仍挂在门户上的2010年实施细则,载有旧的扣留档次——其中一档在2020年的法律中已不复存在。
已于 2026-09-16 依官方来源核验:实施细则(Executive Council Resolution No. 6 of 2010)与2020年第19号法律的文本均取自迪拜立法门户(dlp.dubai.gov.ae);19/2020号法律系逐行比对PDF核实,全部四页。每个地址均经两道核对:响应代码与文件标题的吻合。门户声明英文版为译本,如有歧义以阿拉伯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在第11条的梳理中,我们明说过:用于计算完工百分比的RERA标准,我们未曾读过。而这个百分比决定一切——它决定买家落入40%还是25%的扣留档。这笔欠账现已结清:规则找到了。
谁来认定这个百分比
13/2008号法律的实施细则第17条,以两款作答:
「项目的完工百分比,由RERA认可的顾问出具的技术报告予以确认;该报告须载明依据对项目的现场查验所完成的工程明细。」
「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与基础设施的完成,视为项目实施的开始。」
由此得出两条在与开发商争议之前值得知晓的实务结论。
其一:该标准是程序性的,而非公式性的。 细则与法律都没有公布「基础等于百分之几」一类的比例表。百分比由持证之人——RERA认可的顾问——认定,且是依现场查验认定,而非依开发商的文书。因此关于百分比的争议,实质是关于技术报告及其出具者的争议。
其二:「开工」有精确定义。 不是机械进场,也不是围挡合围,而是场地平整与基础设施已经完成。这道门槛把「已开工、完工度低于60%」一档,与「根本未开工」的情形区分开来——对您的钱而言,这是两种不同结局。
同一家族的第二个陷阱
此处需另作提醒。同一份2010年细则,在第15条与第16条中载有完整的一套扣留档次——而它与现行法律并不一致:
| 细则6/2010第15条(c)款 | 19/2020号法律现行第11条 | |
|---|---|---|
| 不低于80% | 保留全部已付款;或拍卖;或解除并扣留至多40% | 维持合同、保留全部并追索余款;或拍卖;或解除并扣留至多40% |
| 不低于60% | 解除,至多40% | 60–80%:解除,至多40% |
| 低于60% | 解除,至多25% | 低于60%且已开工:解除,至多25% |
| 因不可控原因未开工 | 解除并扣留已付款项的至多30% | 不存在该档——开发商须向买家全额退还 |
2010年细则至今仍能在门户上打开,看上去像是现行有效的。它比19/2020号法律早十年。
法条如何化解这一冲突。 19/2020号法律第2条规定,其他任何立法的条款,在与本法相抵触的范围内一律废止。「未开工扣留30%」一档与之正面抵触:在该情形下,2020年的法律要求全额退款。因此依赖该档并不安全。
我们坦白自身论断的边界:我们不是法院。 我们指出的是:同一门户上的两份文件说法不同;较晚的一份载有概括性废止条款;依赖旧档次有风险。至于细则每一条款被废止的确切范围,我们不作宣告。
程序也不相同
- 依2010年细则,催告由开发商本人送达买家(当面至该部,或以挂号信、电子邮件并抄送该部),由该部给予三十日期限。
- 依2020年法律,开发商通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向买家送达三十日通知、在可能时斡旋和解,随后出具关于程序遵守与完工百分比的官方文件。
差别是实质性的:在现行版本中,站在开发商与解除合同之间的是一个公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一张邮政回执。
还须留意细则第16条:未开工情形下扣留30%,开发商必须证明自己已履行对买家的全部合同义务,且未能开工并非出于其疏忽或不作为。即便在旧版本中,这一档也并非自动适用。
我们在此不作的断言
- 计算百分比的公式。 我们所读文件中并无。顾问如何权衡基础、主体与装修,我们不知道,也不杜撰任何比例表。
- 第15、16条被废止的确切范围。 19/2020号法律以概括方式废止抵触条款;我们未见逐条清单。
- RERA另有标准文件。 法律提及「RERA所采纳的标准与规则」。细则第17条正是此类规则;至于其上是否另有方法学文件,我们不知道——门户上未找到,也不断言其存在。
- RERA认可顾问名单上有谁。 我们未查阅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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